美国国税局 (IRS) 已发布年度指南,阐述了签发信函裁定、决定函和技术咨询的程序。对于 2026 年的税务周期,从业人员必须熟悉《2026-1 号税务程序》、《2026-2 号税务程序》、《2026-3 号税务程序》、《2026-4 号税务程序》和《2026-5 号税务程序》。这些文件共同构建了税务管理的行政框架,明确了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在税务审查和申诉期间的权利,以及国税局拒绝提供私人咨询的具体领域。以下分析详细阐述了这些程序的法律依据,并重点介绍了影响来年税务实务的重大变化。
信函裁定和信息函的程序
2026-1号收入程序解释了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的各种咨询形式,包括信函裁定、结案协议、裁定函和信息函。这些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联邦法规汇编》第26篇第601.201条,该条对裁定和裁定函进行了规定。“信函裁定”的定义是“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应纳税人提出的书面咨询而向纳税人出具的书面裁定,该书面咨询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税法要求的申报表或报告之前提交,内容涉及纳税人的税务身份或其行为或交易的税务影响”。
与之前的版本相比,税务局已确定2026-1号收入程序的具体修改之处。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局澄清了有关税收优惠债券的管辖权。
第 3.04 节和第 5.12 节已修订,明确规定“副首席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和产品)对发行税收优惠债券的实体的身份裁定具有管辖权”。
此外,税务局更新了关于隔代转移税 (GST) 免税的程序。现行收入程序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第 15.07(2) 节规定的已婚纳税人提交的 § 2642(g) 函件裁定请求(涉及延长分配 GST 免税额的时间),“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通常会为每位请求人单独出具一份函件裁定”。因此,附录 A 已修订,以反映这些特定请求的适用用户费用。
技术咨询备忘录程序
收入程序 2026-2 概述了向各办事处提供技术咨询的流程。
技术咨询是指“税务局下属办事处以备忘录形式提供的建议,旨在回应纳税人就国税局任何程序程序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或程序问题提出的协助请求”。该程序明确指出,虽然纳税人可以请求地方办事处将某个问题转介以寻求技术咨询,“但是否提出请求由地方办事处决定”。
如果纳税人的转介请求被拒绝,纳税人可以向地方办事处提交书面理由陈述,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税务程序规定,局长(或免税债券情况下的项目经理)就此拒绝作出的决定“可以复核,但不得上诉”。如果局长认定无需提供技术咨询备忘录,“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拟拒绝该请求及其拒绝理由(除非这样做会损害政府利益)”。
国内不予裁定领域
2026-3号收入程序提供了各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管辖范围内的修订版领域清单,在这些领域,税务局不会发布书面裁定或决定函。税务局解释说,“只要符合健全的税务管理原则,税务局的政策是在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之前回答税务咨询”,但明确规定了因“问题的具体情况”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例外情况。
2026年,税务局在不予裁定领域清单中新增了几个重要领域,特别是关于清洁能源税收抵免和遗产税事项。
新增的无规则领域包括:
- 清洁能源税收抵免:税务局将不会就第30C条(替代燃料汽车加注设施税收抵免)、第45V条(清洁氢生产税收抵免)、第45Y条(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第48D条(先进制造业投资税收抵免)和第48E条(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项下“开工建设要求的适用”发布裁决。
- 养老金资产:税务局将不会就第420条项下“将超额养老金资产转移至一个或多个退休人员健康账户对合格退休计划的税务影响”发布裁决。
- 遗产税和赠与税:税务局新增了关于第 661、662 和 671 条规定的信托收入和扣除额以及第 2501 条规定的赠与税的若干内容。具体而言,税务局将不再就“受托人将财产从一个不可撤销信托分配给另一个不可撤销信托(有时称为‘倾析’)或修改不可撤销信托的条款导致受益权变更”是否构成应税分配或赠与作出裁决。
- 就业税:新增章节,涉及第 3102、3121、3306、3401 和 3402 条关于“员工在正常发薪日之前可获得已赚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的安排的税务处理”的裁决。
员工计划裁决和协议
2026-4 号收入程序规定了向税务局长、免税和政府实体部门、员工计划裁决和协议办公室咨询的程序。这包括关于养老金、利润分享和股票奖励计划合格状态的认定函。
2026 年的一项重要程序变更涉及认定函申请的提交。税务局已强制规定“所有 5300 系列表格申请必须通过 www 以电子方式提交”。
该程序明确规定:“请勿提交任何纸质文件,包括 8717 表格。任何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请都将被退回给申请人,包括任何纸质支票。”
此外,税务局修订了关于用户费用的退款政策。现行收入程序规定,如果员工计划裁决和协议部门后来发现原始提交材料中遗漏了重要事实,而该部门在提交时已知晓该遗漏,则通常不会退还信函裁决的用户费用。
免税组织认定
收入程序 2026-5 概述了根据第 501 和 521 条签发免税资格认定信函的程序。这包括初始资格认定、私人基金会身份分类和其他认定。
2026 年的更新包括对团体免税信函的修订。
该程序指出,第 3.02(11) 条已修订,以“处理根据 2020-36 号通知中提出的最终收入程序发布的团体免税函申请”。此外,为了实现沟通现代化,税务局修订了第 6.08 条,以“鼓励纳税人在提交信函裁定申请的补充信息时使用传真和 IRS 文件上传工具”。
关于终止私人基金会资格,税务局修订了第 7.05 条,以“删除组织根据第 507 条寻求终止其私人基金会资格时必须提交的通知”。最后,该程序澄清了上诉审查的范围,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独立上诉办公室将不审理某些事项或问题”,并引用《财政部条例》第 301.7803-2(c) 条列出了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