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规则摘要 美国邮政总局 (USPS) 已通过一项最终规则(FR Doc. 2025-20740),在《国内邮件手册》(DMM) 中新增第 608.11 节“邮戳和邮政持有”。该规则正式定义了邮戳,并明确了哪些类型的标记符合邮戳的定义。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公众理解,虽然邮戳确认 USPS 在邮戳日期持有邮件,但该日期并不一定与 USPS 首次接收邮件的日期一致。该规则明确指出,美国邮政署 (USPS) 在日常运营中并非对所有邮件都加盖邮戳,且没有邮戳并不意味着 USPS 未接收邮件。
对邮戳时间的影响 该规则明确指出,机器加盖的邮戳上显示的日期代表的是邮件处理中心执行的“首次自动化处理操作日期”,而非邮件投递的日期。
- 潜在的延误: 由于大多数邮戳是在邮件处理中心加盖的,因此邮戳上的日期可能晚于 USPS 首次接收邮件的日期。随着“区域运输优化”(RTO) 计划的实施和“基于路段”服务标准的采用,预计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普遍。
- 实际操作情况: 该规则明确规定了邮戳操作通常会跨越多个日历日,或在邮件从零售点发出后才进行,**这意味着邮戳日期并非邮件寄出日期的“完全可靠指标”。
确保在投递当日加盖邮戳 为确保在邮件送达美国邮政服务 (USPS) 的当天加盖邮戳,个人必须使用特定的零售服务。最终规则概述了以下方法:
- 申请人工邮戳: 客户可将邮件提交至零售柜台,申请“人工(本地)邮戳”。此邮戳在接收邮件时加盖,因此日期与 USPS 接收邮件的日期一致。
- 邮资验证印记 (PVI): 当顾客在零售柜台支付邮资时,员工粘贴的 PVI 标签也会显示接收日期。
- 邮寄证明: 顾客可以购买邮寄证明,或使用挂号信或认证邮件,以获取收据作为邮件提交邮寄日期的证明。
该规定明确警告,顾客自行粘贴的预印标签(例如,来自自助服务终端、Click-N-Ship 或邮资计费器的标签)仅显示邮资打印日期,而非美国邮政服务 (USPS) 接收邮件的日期。
USPS 流程的这一变更可能会对税务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7502 条明确规定,如果文件未在截止日期前实际送达美国国税局 (IRS) 办公室,则以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准来确定是否及时申报。
具体而言,《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502(a)(1)条规定:
(a)一般规则
(1)送达日期
如果任何根据国内税收法律规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或规定日期之前提交的申报表、索赔、声明或其他文件,或任何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或规定日期之前支付的款项,在该期限或日期之后通过美国邮政送达至需要提交该申报表、索赔、声明或其他文件或需要支付该款项的机构、官员或办公室,则邮寄该申报表、索赔、声明或其他文件或款项的信封上盖有的美国邮戳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或付款日期,视情况而定。
截至本文撰写之日,美国国税局尚未就是否会因邮戳日期与文件提交给美国邮政服务 (USPS) 的日期不同而提供任何形式的救济措施发布任何指导意见。在发布此类指导意见之前,纳税人需要前往 USPS 柜台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文件,并申请人工加盖邮戳,或者使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在邮局寄送文件。
请记住,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IRC) 第 7502 条的规定,只有由 USPS 工作人员盖章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收据才能作为及时寄送的初步证据。
根据美国邮政署的新规,情况应继续如此。
与拟议规则的重大变更 根据公众意见,美国邮政署对最终规则文本与拟议规则相比做出了一些调整:
- 费用说明: 为消除选民对负担的担忧,最终规则在邮件管理手册(DMM)文本中明确指出,人工(本地)邮戳“免费”。
- 邮寄证明措辞: 拟议规则称“鼓励客户购买”邮寄证明;最终规则将其改为“客户可以购买”。此项更改旨在避免暗示美国邮政署建议为邮寄投票等基本服务支付额外费用。
- 邮戳定义: 邮戳的定义已进行完善,明确指出邮戳显示的是设施的“名称或位置”(而不仅仅是“位置”),以涵盖那些名称与实际地理实体不完全对应的设施。此外,为了提高可读性,定义也被拆分为多个句子。
- 数量限制: 最终规则特别提醒,提交“50 件或以上邮件”申请人工加盖邮戳的客户应提前联系经理,以确保资源充足。
- 申请与可用性: 为了更准确地表达,文本已将“人工邮戳可用”改为“根据申请在邮件上加盖邮戳”。
生效日期: 该规则自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之日起 30 天后生效。由于该文件发布于2025年11月24日,因此生效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