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的反垄断问题
包括以下几方面:
兼并控制 : 在德国的兼并控制法中,触发条件相对较低,没有要求双方共同控制,也不需要联营企业完全功能。只要两个以上公司分别或连续地持有另外一家公司25%以上的股份,则联营企业就已经存在。此外,德国的兼并控制法还规定,如果一方获取“显著竞争影响力”,则须报告。
非竞争协议 : 联营企业及其多数股权人和少数股权人的行为准则有哪些?我们将指出什么措施可以保证您的利益。
双重控制 : 根据德国法律,除了兼并控制之外,还禁止反垄断协定和合力行为。但是,相关要求并未在兼并控制审批中由德国Federal Cartel Office检查。因此,各方必须自行确保联营企业的合作不会违反垄断法。在某些案例中,根据德国Federal Cartel Office和德国司法判决,违反行为甚至会被假定。
信息交换 : 在反垄断法律下,竞争敏感信息的交换可能是特别值得关注的。相关权威机构对联营企业尤其担心,尤其是在竞争性联合企业的背景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联营企业市场活动在联营企业母公司间的竞争关系以及三方之间(包括股东信息权)的可能流动,包括基于股东信息权。
股权人撤出 : 如果一名股东离职,则必须检查是否需要兼并控制审批。如果德国Federal Cartel Office的观点是,只要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减少,即可触发报告事项。同样可能相关的是,某些股份比例超过了阈值。
我们会建议客户在这些问题上如何建立健全法律框架来保护他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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