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一项巩固了司法界对《银行保密法》(BSA)民事处罚共识的裁决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美国诉雷耶斯案”的简易判决。法院认为,就未提交《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FBAR)而言,法定术语“故意”涵盖了鲁莽行为,因此应加重民事处罚。此外,法院确认,财政部评估的6%滞纳金是强制性的,地区法院无权酌情降低该金额。
本文详细介绍了雷耶斯夫妇不遵守规定的事实背景、法院关于故意和鲁莽行为的法律分析,以及联邦债务催收法对滞纳金的严格适用。
事实背景
被告胡安·雷耶斯医生和凯瑟琳·雷耶斯在一家外国银行账户中拥有经济利益,最终导致了这场诉讼。雷耶斯医生是一名外科医生,他和妻子共同拥有一个账户,该账户最初于1972年在尼加拉瓜开设,最终转移到了瑞士的劳埃德TSB银行。
在相关年份(2010 年至 2012 年),该账户余额超过 200 万美元,占这对夫妇流动资产总额的 75% 至 90%。
尽管这些资产数额巨大,雷耶斯夫妇却未在相关年份提交海外银行账户报告 (FBAR)。记录显示,他们存在以下几项与该账户相关的具体作为和不作为:
- 资金使用: 这对夫妇使用与瑞士账户关联的信用卡,将海外资金用于在美国的个人开支,但他们却安排将信用卡账单寄往西班牙的朋友,而不是他们的美国地址。
- 邮件拦截服务: 纳税人向外国银行支付了一笔费用,要求“保留我/我们未来的所有信件”,从而阻止银行邮件送达美国。
- 保密指示: 2000 年,雷耶斯夫妇签署了一份特定声明,禁止银行披露与美国预扣税相关的信息。他们选择了“我不授权您披露任何与美国预扣税相关的信息”的选项,明确拒绝了提交 W-9 表格的替代方案。
- 纳税申报表: 在相关年份,雷耶斯夫妇的纳税申报表在附表 B 中关于海外金融账户利息的问题上选择了“否”。他们的会计师西德尼·约斯科维茨作证说,他的惯例是发送一份“客户整理表”询问海外账户的情况,但雷耶斯夫妇没有回复该表格,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告知他瑞士账户的存在。
2018 年,美国国税局 (IRS) 对故意违反美国法典第 31 篇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
§ 5321。罚款金额从法定最高限额账户余额的 50% 减至每位配偶约 420,051 美元。由于雷耶斯夫妇未能支付双方商定的减免罚款,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将罚款金额减至判决金额。
纳税人寻求救济的理由
雷耶斯夫妇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地区法院的简易判决提出质疑。首先,他们辩称,根据 31 U.S.C. § 5321(a)(5)(C) 的规定,“故意”一词设定了一个主观标准,要求存在故意行为,并声称“鲁莽不足以构成故意”。他们辩称,关于他们的意图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理由是他们缺乏商业经验,并且基于一篇报纸文章,主观地认为雷耶斯医生作为尼加拉瓜公民的身份使其无需申报。
其次,关于债务催收,雷耶斯夫妇辩称,地方法院有权酌情降低财政部规定规定的6%的滞纳金。
法律分析:故意包含鲁莽
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纳税人关于民事故意需要实际知情或意图的论点。法院主要依据最高法院在美国萨菲科保险公司诉伯尔案中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当故意是“民事责任的条件”时,它通常涵盖“不仅包括明知故犯,也包括鲁莽的”。法院指出,这种解释“反映了普通法的惯例,即把‘鲁莽漠视’法律的行为视为‘故意’违法”。
法院将此与刑事案件区分开来,在刑事案件中,故意通常“将责任限制在明知故犯的行为”。
第二巡回法院强调,在民事诉讼中,“既无文本依据,也无实质依据,可以将责任门槛设定为明知不当行为”。
第二巡回法院认定,第5321(a)(5)(C)条中的“故意”一词涵盖了鲁莽行为,从而加入了包括第三、第四、第六、第九、第十一巡回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在内的“各法院的普遍共识”。法院总结道:“也就是说,鲁莽地未按要求申报海外账户的人,应承担因‘故意’违反该法规而受到的更严厉的民事处罚。”
法律适用事实
在确定了法律标准之后,法院采用了客观标准来判断鲁莽行为:即行为“会造成不合理的、过高的损害风险,且该风险是已知的,或显而易见的,理应为人所知”。法院认定,雷耶斯夫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标准,因此无需进行审判。
法院确定了三类证据来证明其行为构成鲁莽:
- 隐瞒行为: 法院重点关注了“暂缓邮寄”的指示以及将信用卡账单寄往西班牙的做法。法院指出,雷耶斯夫妇“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其海外银行账户不会被报告给美国税务机关”。
- 明确的文件: 法院高度重视雷耶斯夫妇拒绝授权披露W-9表格的银行表格。法院指出,即使只是“粗略地看一下”这份文件,也会“让他们注意到[相关要求]”。
- 税务申报: 法院认为,附表B中关于海外账户的问题是“欺诈”或风险的“迹象”,不容忽视。
法院重申了纳税人“不能通过不审查其纳税申报表来逃避法律要求”的原则。
法院驳回了雷耶斯夫妇关于其缺乏经验或主观信念的辩护。法院澄清,评判标准是客观的:“关键在于‘理性人’是否会意识到其行为会造成不合理的风险。”因此,雷耶斯博士关于其对法律的主观误解的证词与本案无关,因为一个处于他那种境地的理性人——拥有200万美元的账户并签署有关美国预扣税的表格——“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
法院还区分了美国诉比特纳案,指出虽然比特纳案讨论了老练程度,但它是在“合理理由”抗辩的背景下进行的,而不是在“鲁莽”标准下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强制性滞纳金
最后一个问题涉及《联邦债权催收法》(FCCA,31 U.S.C. § 3717(e)(2))中关于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年利率不超过6%”的罚款规定。雷耶斯夫妇辩称,该法条允许法院酌情适用较低的利率。
第二巡回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确认设定罚款的权力属于债权机构,而非法院。作为财政部的一部分,美国国税局(IRS)受相关法规约束,规定“罚款按年利率6%计算”。法院认为,《联邦债权催收法》“不允许法院推翻行政机构对罚款利率的审慎判断”。
由于雷耶斯夫妇未能在评估协议生效后 90 天内支付罚款,法院裁定必须处以全额 6% 的罚款。
结论
雷耶斯案的判决对税务专业人士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即在 FBAR 罚款的背景下,“故意”的门槛很低。第二巡回法院明确指出,“对显而易见的事实视而不见,或对可疑之处不加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鲁莽行为的推定”,足以触发最高民事罚款。此外,法院关于利息罚款的裁决强调,延迟支付已达成一致的评估款项可能导致强制性的、不可协商的法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