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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口头辩论:IEEPA关税与总统权力

2026-01-17 51点热度 0人点赞

Learning Resources, Inc. 等的口头辩论。诉美国总统唐纳德·J·特朗普等人案(第24-1287号)主要围绕三个法律争议领域展开: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条文的解释、宪法原则(如重大问题原则(MQD)和不可授权原则(NDD))的适用性,以及总统在外交事务和国家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范围[6:15-18, 55:7-12]。

提出的关键法律和宪法条款

辩论中提出的关键法律和宪法条款如下:

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条文解释

大法官们广泛质疑IEEPA的措辞是否涵盖了征收关税的权力,特别是“监管”这一表述。进口” [5:21, 25:17, 35:7, 53:4].

司法部长 | 提出的关键问题/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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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托马约尔大法官 | 质疑政府的核心立场,即关税并非税收,并指出关税收入来自美国公民[12:16-21]。她质问国会,如果意图授予该权力,为何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中没有明确使用“关税”或“税收”字眼,并指出历史上国会通常会同时使用“征税和监管”这两个词[15:7-14, 54:10-12]。她质疑政府依赖“监管进口”条款,因为该条款同时适用于“进口和出口”,但国会在宪法上不能对出口征税[32:1-15]。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还指出,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历史上,没有其他总统曾将关税作为该法案赋予的权力使用过[54:1-4]。

卡根大法官 | 对此处行使的关税仅仅是“监管”而非“增收”的说法提出质疑[30:11-12]。她质疑“监管”一词在法典中单独使用时是否包含征税权[30:13-15]。她指出,国会特意从前身法案中删除了其他动词(如“没收”和“授予”),而且至关重要的是,剩余的动词(如“阻止”或“禁止”)均未提及增收[29:15-22]。

巴雷特大法官 |她要求司法部长指出历史上除吉田案中依据《与敌贸易法》(TWEA)提出的争议性申请外,还有哪些法规使用“监管进口”这一短语来赋予征收关税的权力[25:15-19, 27:5-15]。她质疑《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中的其他动词,如“使无效”和“作废”,为何要被描述为“含义广泛”,暗示它们具有明确的、与税收无关的含义[28:15-22]。巴雷特大法官还质问,鉴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明确提及“许可证”作为一种监管手段,且收费许可证在经济上等同于关税[45:6-18, 85:21-86:18, 147:16-25],总统为何没有将征收方式设计成许可费方案。

杰克逊大法官 | 着重分析了立法意图,指出IEEPA旨在限制总统在先前《贸易执法法》(TWEA)下的权力,因此对其进行宽泛解读与其目的不符[18:8-22]。她质问道,既然“监管”一词本身就具有涵盖征收关税等重大权力的“兜底”作用,而该法条并未明确列出征收关税,为何还要列出具体的动词(例如“调查、阻止、指示和强制、使无效、作废、防止或禁止”)[93:11-17, 94:3-13]。她指出,立法历史表明,国会意图用这些动词来指代诸如“控制或冻结财产交易”之类的行为[41:17-21, 42:8-10]。

卡瓦诺大法官 | 就尼克松关税(根据《外国贸易和出口法案》中“监管进口”的条款征收,并在吉田案中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支持)的重要性向政府施压[23:3-4, 77:6-14]。他质问道,既然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中已明确重新赋予了征收关税的权力,为何后来的几位总统(克林顿、布什、奥巴马)都没有动用该法征收关税[78:13-17]。他还质疑配额(已获授权)与关税之间的区别,指出政府的解释造成了一个“奇怪的漏洞”,即允许采取极端措施,却不允许征收经过调整的关税[164:21-165:12]。
戈萨奇大法官 | 质疑挑战者们关于“监管进口”不能包含关税的论点,理由是其语言表述不够清晰。他指出,“监管商业”历来被理解为包含征收关税的权力(援引斯托里大法官和麦迪逊大法官的判例)[134:24-135:2]。他还质疑反对使用“其他方式”(例如“许可证或其他方式”)来授权征收关税的论点,因为许可证有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并且在经济上与关税等同[136:4-14, 139:12-16]。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 | 质疑司法部长援引“戴姆斯诉摩尔案”的判决,因为该判决明确主张其适用范围狭窄,且不涉及关税[10:14-11:10]。他指出,当总统的外交权力与国会的核心征税权发生冲突时,就会产生宪法上的紧张关系,并指出关税虽然面向外国,但本质上仍然是对美国民众征税[37:2-11]。

宪法原则与权力分立

大法官们根据重大问题原则(MQD)和不可授权原则(NDD)提出了核心宪法问题,特别是关于第二条赋予行政部门的权力范围[6:13-16, 55:7-12]。

大法官 | 提出的关键问题/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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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萨奇大法官 |他断言,如果政府胜诉,权力将变成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单向棘轮”,由于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几乎不可能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收回权力[72:7-14, 74:11-14, 88:23-89:12]。他要求政府解释,如果相关原则在外交领域“效力较弱”(例如,授权征收关税甚至宣战),那么国会向总统授权的权力是否存在宪法限制[63:23-65:16]。他以对燃油汽车征收关税以应对气候变化紧急情况为例,指出政府的这种解释会导致行政权力范围广泛,甚至可能无限扩张[69:1-10]。

卡根大法官她指出,NDD 测试通常源于一起关税案件(J.W. Hampton 案),这表明关税并非例外,即使该原则的适用力度“较弱”[55:22-56:6, 57:23-25]。她观察到,《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赋予的权力缺乏传统关税法规(如第 19 篇)中常见的“实际约束”(例如百分比上限或时间限制),从而引发了授权问题[60:3-9]。她还质疑,由于国会在制定 IEEPA 时认为该法案有立法否决权的保障,而该否决权后来被宣告无效,NDD 问题是否因此而加剧[131:18-25]。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质疑为何《商品关税条例》(MQD)不适用,并辩称对“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产品,在任何期限内”征收关税的权力属于重大权力,尤其是在该权力源自一部并未明确使用“关税”一词的法令时[34:2-18, 35:3-7]。

阿利托大法官 | 追问挑战者,即使在“无可争议的、极其紧急的”情况下,即征收关税仅仅是为了威慑而非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例如,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他们是否仍会坚持总统缺乏关税权力的立场[115:1-116:5, 174:19-175:12]。他还提出,《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可能为关税提供另一种法律依据,并指出政府并未援引该条款,但法庭之友援引了该条款[120:19-25]。

杰克逊大法官质疑了对总统认定存在“异常且特殊的威胁”(《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1701条)的司法审查范围[95:17-96:25]。政府坚持其一贯立场,认为该认定属于总统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不可审查,并援引了“特朗普诉夏威夷州案”和“道尔顿诉斯佩克特案”),但表示任何审查都将高度尊重总统的决定[96:16-25, 201:1-4]。

与已宣布的紧急状态的关联

除了广泛的授权问题外,大法官们还质疑所实施的具体关税是否是应对已宣布的紧急状态的适当工具。

  • 巴雷特大法官质疑,如果已宣布的紧急状态涉及因不对称贸易而对美国国防和工业基础构成的威胁,为何要对亲密盟友(例如西班牙、法国)实施对等关税[90:10-14]。
  • 杰克逊大法官质疑,鉴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对外贸易经济法》(TWEA)的历史通常涉及直接对违法者或其资产实施制裁,对合法商品征收关税如何能作为应对毒品贩运紧急情况(芬太尼危机)的适当制裁手段[183:19-184:13]。

关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法定解释的关键争议点

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法定解释是口头辩论的核心争议,主要围绕总统在IEEPA下的权力是否包括征收监管性关税的权力[5:21, 53:4, 76:17]。

解释的核心问题集中在法定短语“监管进口”上。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50 U.S.C. § 1702(a)(1)(B))[5:21, 15:1]。

法律解释争议的关键要点

联邦当事人(答辩人/政府)认为,“监管进口”一词显然包含关税,因为关税是监管进口的一种传统且直接的方法[5:22-24, 35:7-8]。私人当事人和州当事人(申请人/挑战者)则认为,关税本质上是税收,是宪法第一条赋予国会的专属核心权力,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授予的制裁权力截然不同[12:18-21, 55:17-19, 97:10-13, 115:16]。

关税的定义:监管工具还是增收税?

  • 政府的立场: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关税是监管性关税,而非增收关税(税收)[10:6-8, 43:3]。其目的是规范对外贸易,任何由此产生的收入都是“附带的”或“附带的”[10:9, 12:22, 38:20]。如果无人缴纳关税,政策目标最为有效,因为其目的是引导国内消费、刺激制造业发展,或促使外国势力改变其行为[39:1-8, 76:1-2, 187:4-7, 188:11-13]。
  • 挑战者的观点:关税本质上是税收,因为它们能从美国公民(或外国生产商)那里获得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存入美国财政部[12:20-21, 97:10-13, 101:19, 112:19-20]。关税是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因此与禁运或配额有着本质区别,禁运或配额会完全阻止货物运输[99:21, 115:16-17, 160:15, 168:4, 172:13]。宪法赋予国会征税权是关键背景[180:4-11, 182:12-16]。

文本背景和缺失的语言

  • 政府立场:“监管进口”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动词”,与“进口”结合使用,自然而然地赋予了征收关税的权力,这基于可追溯至建国时期的历史用法[11:25, 30:18-20, 31:16-17]。他们指出,提出质疑的各方承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授权配额,而由于关税在经济上等同于配额,因此排除关税会在法案中造成一个“奇怪的漏洞”[5:25, 43:8-13, 165:2]。
  • 挑战者的立场:国会懂得如何授权征税,并且在授权时始终明确使用“关税”、“税”或“税款”等词语[15:7-13, 17:15-18, 98:11-14, 101:9-11]。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中,“监管”一词所搭配的动词(“调查、阻止、废除、作废、预防或禁止”)指的是类似禁运的控制措施和冻结财产交易,而非增加税收,这表明“监管”一词必须在限制性语境下解读(同类解释原则)[16:19-21, 29:21-23, 40:17-20, 100:8-15, 156:20-157:4]。

历史先例的意义(尼克松关税)

  • 政府立场: 1971 年尼克松关税是根据其前身法案(《与敌贸易法》,简称 TWEA)征收的,使用了相同的“监管进口”措辞。该关税在吉田案(Yoshida)中得到了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CCPA)的支持[21:19-25, 23:10-18]。1977 年,国会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中重新制定该措辞时,完全意识到该短语已被解释为包含征收关税的权力,因此目前的用法是“众所周知的”,而非“不为人知的”[24:17-19, 36:16-18, 77:15-18]。
  • 挑战者的立场:他们提出了五项反驳论点:(1) 尼克松最初并未依赖《贸易紧急状态法》(TWEA) [22:9-13, 107:6-7];(2) “吉田案”(Yoshida) 只是一个中级法院的个案,其先例价值有限 [106:23, 107:25];(3) “吉田案”本身的适用范围有限,明确要求未来的附加费必须符合后来的《贸易法》第 122 条的限制 [50:18-22, 108:23-109:3];(4) 《贸易紧急状态法》(TWEA) 涉及战时权力,总统对战时权力拥有更大的固有权力,这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不同,后者是一项和平时期的国内紧急状态法 [103:17-19, 130:1-4, 150:11-14]; (5)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历史上,没有其他总统使用过关税[54:1-4, 77:3-4, 98:21]。

大法官们对法律解释的评论

大法官们就这些要点对双方律师进行了广泛的质询。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多次质疑政府关于关税并非税收的立场,指出关税收入来自美国公民[12:16-21]。她质疑,如果国会意图委托关税权力,为何没有像在许多其他法规中那样使用“关税”或“税收”的明确措辞(通常同时使用“征税和监管”)[15:7-14, 33:7-10, 54:10-12]。她对“监管进出口”的并列用法提出了文本上的质疑,指出国会无权对出口征税,并认为此上下文表明不应将征税权解读为“监管进口”[32:1-15]。她强调,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历史上,没有其他总统曾依据该法使用过关税[53:25-54:4, 95:1-2]​​。

卡根大法官

卡根大法官质疑政府关于关税纯粹是“监管”而非“增收”的说法,并质问在整个美国法典中,是否存在任何单独使用“监管”一词就能赋予征税权的例子[30:11-15]。她指出,国会在制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时,特意从前身法案中删除了动词(例如“没收”和“赋予”),而剩余的动词(例如“阻止”或“禁止”)均未明确提及增加税收[29:15-22]。

巴雷特大法官

巴雷特大法官敦促司法部长指出,除了备受争议的《贸易执法法》(TWEA)吉田案适用案例外,还有哪些法规或历史案例使用了“监管进口”一词来赋予征收关税的权力[25:15-19, 27:5-15]。她还探讨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中规定的手段(“指示、许可或其他”)的措辞,并质疑如果许可费和关税如某些人所论证的那样在经济上是等价的,那么总统为什么不将征收措施设计成许可费方案呢?[45:6-18, 85:23-86:18, 147:16-25]。

杰克逊大法官

杰克逊大法官着重分析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立法历史,指出该法旨在限制总统在先前的《外国贸易和经济权力法》(TWEA)下的权力[18:8-22]。她强调了参众两院的报告,这些报告表明,国会意图使列出的动词主要用于诸如“控制或冻结涉及外国利益的财产交易”之类的行为,从而对“监管”一词进行了宽泛的解读,将其涵盖了与该特定立法目的不符的关税[41:1-21, 42:7-11, 156:22-157:4]。她质疑,既然法案中列出了具体、详细的动词,为什么“监管”一词要作为一个包罗万象的“兜底”词,涵盖关税这样的重大权力[94:12]。

卡瓦诺大法官

卡瓦诺大法官强调了尼克松案例和《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中吉田案先例的重要性,并质问道,如果同样的“监管进口”措辞被解释为包含关税,为什么国会在将其重新纳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时没有修改措辞[23:3-18, 77:10-18]。他还强调,完全禁止贸易(禁运或配额,尽管承认其合法性)比征收小额关税更为极端,并指出,禁止征收关税会造成一个“奇怪的空洞”,即理性的国会授权采取极端措施,却不授权采取适度的应对措施[164:21-165:12, 178:1-15]。

戈萨奇大法官

戈萨奇大法官指出,历史上,“监管商业”之类的措辞通常被理解为包含征收关税的权力,从而质疑了反对政府征收关税的简单明了的论点[134:21-135:4, 136:1-3]。他还质疑挑战者们对“许可证或其他方式”这一短语的狭义解释,指出由于许可证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且在经济上与关税类似,“其他方式”一词自然也应包含关税[136:4-14, 140:6-10]。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强调了关税的双重性:关税面向外国(行政权力),但其手段却是对美国民众征税(立法权力),这表明这种矛盾抵消了行政部门在外交领域的固有优势[37:2-11, 102:21-103:10]。他指出了重大问题原则所关注的问题,认为对“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产品,在任何期限内”征收关税的权力属于重大权力,而该法案并未使用“关税”一词[34:12-18, 35:3-7]。

关于宪法原则适用性的主要争议点

口头辩论中的核心宪法争议集中在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采取行动时,重大问题原则(MQD)和不可授权原则(NDD)的适用性和范围。

核心分歧在于,总统在外交事务中的固有权力是否会削弱这些原则的效力,尤其是在应用于征收关税的权力时。

关于MQD和NDD的主要争议点

MQD在外交事务领域的适用性

  • 联邦各方的立场: MQD不应适用于外交事务领域(或作为一项“特别不适用”的条款适用),因为总统与机构不同,在此领域拥有固有的第二条授权 [6:15-18, 6:22-25, 8:7-9, 55:11-14]。此外,《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明确规定,该法旨在赋予总统重大权力,以应对重大问题,即国际危机和境外突发紧急情况 [7:4-7, 34:21-25]。政府声称,此处的权力并非“前所未闻”,因为同样的措辞(“监管进口”)此前已在前身法案(TWEA,见Yoshida案)中被认定包含关税条款[36:9-19]。
  • 挑战者的立场:《商品质量指令》(MQD)可直接适用,因为其所主张的权力(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任何税率和任何期限的关税)是一项规模庞大、史无前例且无限制的权力,国会不会将其默示授予[34:12-18, 97:22-98:3, 99:5, 118:3]。由于关税属于税收,因此这项权力完全属于第一条第八款第一项规定的征税权范畴,而征税权专属国会[97:10-12, 104:3-4, 182:14]。他们认为,正是因为国会在授予这项基础性立法权时没有使用“关税”或“税收”等明确的措辞,所以适用《质量保证指令》(MQD)才是必要的[35:5-7, 113:5-6]。

《国家发展指令》(NDD)的适用性及外交事务例外

  • 联邦各方的立场:《国家发展指令》在外交领域的适用性与在国内领域“截然不同”[48:2-4]。政府援引《柯蒂斯-赖特案》(Curtiss-Wright)和杰克逊大法官在《扬斯敦案》(Youngstown)中的协同意见,认为国会理应在外交事务中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7:4-9, 48:7-18, 56:8-12]。他们认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符合国家权力下放原则(NDD)的要求,因为其权力仅限于特定领域(涉及外国利益的财产),并包含适当的限制,例如正式的紧急状态声明、日落条款和国会审查[59:12-13, 60:16-25]。
  • 挑战者的立场:所谓NDD的“外交事务例外”不适用于关税,因为征税权是宪法第一条的核心权力,而非总统在和平时期固有的第二条权力[55:16-19, 56:13-16, 70:3-7, 103:16]。他们指出,NDD的奠基性案例J.W. Hampton本身就是一个关税案例,这表明关税并非不受严格的授权分析的豁免[55:22-25, 56:4-6, 141:13]。关键在于,此处的关税缺乏其他关税法规中常见的“真正约束”(例如百分比上限或时间限制),从而引发了严重的授权问题[60:3-9, 99:1-2, 146:17-25]。他们还强调,国会最初依赖的安全网——立法否决权——后来被废除,导致该法规失去了预期的约束[102:11-15, 131:23-25]。

“单向棘轮”问题(收回委托权力)

  • 联邦政党的立场:国会保留通过联合决议终止《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紧急状态的权力,并指出终止新冠疫情紧急状态是近期政治纪律的一个例子[60:21-61:1, 73:14-16, 74:16-23]。
  • 挑战者的立场:关税权力的委托造成了一种“单向棘轮”(行政权力的累积),因为一旦法院承认了这项权力,国会就只能通过足以推翻否决权的多数票(超级多数)才能收回该权力,而这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门槛[72:7-14, 73:24-74:15, 89:3-4, 98:3-8, 116:17-19, 130:11-13]。

大法官们对MQD和NDD的评论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

  • 罗伯茨质疑MQD为何不适用,他认为对“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产品,在任何时间段内”征收关税的权力是一项重大权力,尤其当其源自未使用“关税”一词的法规时[34:2-18, 35:3-7]。
  • 强调总统的外交权力与国会的核心征税权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宪法张力,并指出这种冲突至少应该“抵消”行政部门在外交领域的固有优势[37:2-11, 103:8-10]。

托马斯大法官

  • 要求政府解释为何《最低限度外交指令》(MQD)不应适用于本案中的总统,并特别询问支持“最低限度外交指令”在外交领域“不适用”这一论点的“两三点”[6:13-18]。
  • 要求政府预先考虑并回应授权论点[47:20-23]。

阿利托大法官

  • 质问挑战者们,即使在无可争议的、极其紧急的情况下,即使征收关税仅仅是为了威慑而非为了增加收入,他们是否仍会坚持总统缺乏关税授权的立场[115:1-116:5, 174:19-22]。
  • 质问挑战者们,关税固有的增收性质(他们声称这使关税区别于禁运)是否从根本上归结为一种怀疑,即行政部门试图规避国会控制税收的权力[173:13-20, 174:6-11]。
  • 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紧急权力条款中常见的宽泛措辞是否意味着它们本质上比其他法规更具开放性,并以《授权使用武力法案》(AUMF)为例[126:22-127:21]。

卡根大法官

  • 卡根大法官质疑政府关于《国家权力指令》(NDD)对关税适用“力度较弱”的立场,指出J.W. Hampton授权检验源于关税案件,而关税是宪法赋予国会的典型征税权[55:22-56:16]。
  • 卡根大法官指出,由于政府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解释缺乏第19篇关税法规中常见的“真正约束”(例如百分比上限或时间限制),导致授权问题,因此NDD问题更加突出[60:3-9]。
  • 卡根大法官质疑,当政府声称紧急状态声明本身不可审查时,IEEPA的约束(例如紧急状态声明)是否仍然有效[61:4-11]。
  • 询问立法否决权(国会最初将其作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中的一项制衡措施)随后被推翻是否会影响国家决策发展分析[131:18-25]。

戈萨奇大法官

  • 就授权的宪法限制向政府施压,询问政府的外交事务理论是否意味着国会可以委托宣战权或放弃所有监管对外贸易的责任[63:23-65:16]。他指出,政府的立场造成了一种“单向棘轮”式的行政权力扩张,由于总统否决权的存在,国会很难将其收回[72:7-14, 74:11-15]。
  • 运用气候变化关税假设案例,揭露了所声称权力的广泛性,指出政府承认,如果总统宣布气候紧急状态,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可能对汽油动力汽车征收50%的关税[69:1-10]。
  • 强调挑战者的论点源于“宪法赋予国会征税权”,这必须通过“重大问题原则/国家决策原则”(MQD/NDD)分析来解决[182:14, 183:4-9]。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

  • 质疑政府关于紧急状态或外交政策可以“废除重大问题原则”的论点,并援引了“拜登诉内布拉斯加州案”[13:4-8]。
  • 强调宪法要求公民税收必须经国会(参众两院和行政部门,后者可通过否决权)授权的“根本要点”,并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赋予的广泛授权规避了这一结构[180:4-11]。

巴雷特大法官

  • 询问了“单向棘轮”的担忧,指出如果法院对IEEPA做出明确解释,赋予其关税权力,那么国会需要获得足以推翻否决权的多数票才能撤销该权力,这将使撤销该权力“尤其困难”[88:22-89:12, 89:22-24]。

关于总统权力的主要争议点

关于总统在外交事务和国家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范围的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总统是否拥有宪法第二条赋予的固有权力来征收关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是否旨在赋予总统如此广泛的外交权力;以及总统的紧急状态决定是否可审查。

宪法第二条固有​​关税权力的存在和范围

最根本的争议是总统在这一领域的权力来源,特别是关于征收关税的权力[103:14]。

  • 联邦各方的立场:总统在外交领域拥有其自身的宪法第二条固有​​权力,《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在此固有权力之上叠加了一项广泛的授权(包括第一条赋予的工具,例如监管对外贸易),从而赋予了总统更大的权力。总统拥有最高权力(“扬斯敦第一区”)[6:10, 8:7-9, 9:16-22, 48:22, 49:1-2]​​。然而,政府并不认为总统在和平时期拥有固有的关税征收权[9:16, 70:3, 71:15]。所行使的权力是监管对外贸易的权力,而非征税的权力[10:6, 43:4, 188:17]。
  • 挑战者的立场:征收关税的权力是第一条赋予的一项核心权力(征税权),该权力专属国会[8:24, 17:18, 55:19, 97:12, 104:4, 180:4-10]。由于总统在和平时期缺乏宪法第二条固有​​的关税权力,政府的立场完全依赖于通过《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中模糊的“监管进口”一词所授予的、值得商榷的权力,这使得该行动的权力处于其最低点[99:3, 103:16-19, 116:8]。

对紧急授权的限制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法案的紧急性质是否足以支持对其进行广泛解释,以及该法案是否提供了充分的限制。

  • 联邦各方的立场:国会预计将赋予总统应对国际危机和境外突发紧急情况的重大权力,这与IEEPA的宽泛措辞相符[7:4-9, 34:24]。
  • 该法案确实施加了适当的限制,例如要求正式宣布“异常且特殊的威胁”(IEEPA 第 1701 条)、通过联合决议终止以及国会监督 [59:12-13, 60:21, 61:1, 62:8, 63:1-2]​​。所授予的权力也仅限于外国人拥有权益的财产的“特定领域”[59:12-14, 62:21-23]。

  • 挑战者的立场: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必须更加精确,因为“紧急情况会引发更多紧急情况”[113:17-19, 175:4]。他们认为,IEEPA 的制定是为了限制总统在其前身(TWEA)下的权力,因此对其进行宽泛的解读与其目的不符[18:8-12]。他们批评该法缺乏其他贸易法规中常见的“真正约束”(例如百分比上限或时间限制),并认为这使得授权不合法[60:3-9, 99:1, 146:17-25]。

    紧急状态认定的司法审查

    政府和大法官们讨论了对总统认定紧急状态适用的司法审查程度。

    • 联邦各方的立场:总统对“异常且特殊的威胁”(第1701条)的认定是核心限制,但他们的一线立场是,这一认定不可审查,因为它属于总统的自由裁量权范围(Dalton诉Specter),或者,任何审查都将是高度尊重的,并且在本案中很容易得到满足[96:18-25]。
    • 挑战者的立场: 紧急状态的宣布应接受审查,而政府声称其不可审查,这进一步加剧了对权力不得委托的担忧[61:4-11, 102:10]。本案中适用的关税因与已宣布的紧急状态缺乏适当的关联而受到批评,例如,当紧急状态涉及不对称贸易威胁时,却对亲密盟友(西班牙、法国)征收关税[90:10-14, 91:9]。

    大法官们对总统权力的评论

    大法官 | 主要评论和立场

    |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 |强调关税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针对外国势力(行政部门第二条赋予的权力);另一方面,其手段却是对美国公民征税(立法部门第一条赋予的权力)[37:2-7, 102:20-25]。他认为,这种矛盾至少应该“抵消”行政部门在外交领域的固有优势,使授权受到审查[37:10]。

    托马斯大法官 | 质疑为何“重大问题原则”(MQD)不适用,并要求司法部长提供具体理由,说明总统在外交事务中“固有的第二条权力”为何使得“重大问题原则”“尤其不适用”[6:13-25]。他还敦促政府勾勒出(自《贸易和经济法》以来)支持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进行广义解释的历史脉络[49:2-9]。

    阿利托大法官 | 询问挑战者们是否即使在“无可争议的紧急情况”下,关税的征收完全是为了威慑(例如,阻止迫在眉睫的战争),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他们是否仍会坚持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权力的狭义解释[115:1-116:5, 174:19-22]。他提出,其他关税法规(例如《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可能为关税提供另一种法律依据[120:15-25]。他还质疑,紧急权力法案的措辞是否自然而然地因为危机的性质而更加宽泛[126:22-25]。

    卡根大法官 | 质疑“不可授权原则(NDD)对关税的适用力度较弱”的说法,指出关税是赋予国会的一项典型的征税权[55:19, 56:13-16]。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缺乏第19篇关税法案的“真正约束”(上限或时限),加剧了授权问题[60:3-9]。她还质疑紧急状态声明约束的有效性,指出政府认为该约束“不可审查”或高度尊重[61:4-11]。

    戈萨奇大法官 |他着重探讨了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进行宽泛解释的后果,认为这将导致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因为国会需要获得足以推翻总统否决权的绝对多数才能收回这项权力[72:7-14, 98:4]。他要求政府明确,如果《国防授权法》(NDD)在外交领域被削弱,那么国会授权核心权力(例如征税或宣战)的宪法限制是什么[65:1-16]。他以应对气候变化紧急情况为由,假设对燃油汽车征收关税,以此揭示了所声称权力的广泛性[69:1-10]。他还从政府方面得到确认,总统在和平时期并不拥有对关税的固有权力[70:3, 71:15, 103:17]。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 | 强调了宪法要求公民税收必须经国会两院和行政部门授权这一基本结构性问题[180:4-11]。她质疑是否应允许总统利用征税权来实现其对何为良好政策的“个人选择”[180:17-19, 181:8]。她还指出,历史上,总统的战争权力(例如林肯和尼克松在关税案件中行使的权力)通常需要国会批准,而本案中却没有[129:1-7, 130:11]。

    巴雷特大法官 | 提出了“单向棘轮”的担忧,强调一旦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明确承认关税权力,国会就“特别难以”收回该权力[89:10-24]。她还质疑关税与紧急状态之间的关联性,质问为何对亲密盟友(西班牙、法国)全面征收对等关税[90:6-14]。

    杰克逊大法官强调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立法历史的重要性,这表明国会意图赋予该法案中的动词以“控制或冻结财产交易”(制裁权)等行动,而非征税权[41:8-12, 156:24-157:1]。她还质疑政府对“异常威胁”声明的可审查性的立场,指出政府声称该声明很可能由总统酌情决定[95:17-96:25]。


    为了澄清关于紧急权力范围的争论:这场争论就像是在争论一位厨师在紧急情况下被赋予“调节食品供应”的普遍授权时,是否可以使用最强大的工具(财政关税),而此前他已被明确赋予了其他工具(配额或禁运),并且历史上财政关税的权力一直由餐厅的所有者(国会)控制。政府认为紧急情况要求所有工具都必须可用;而反对者则认为,征税工具和非征税工具之间的根本区别意味着国会在移交财政权力时必须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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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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