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务法院在其近期发布的备忘录意见书《举报人11099-13W诉税务局长案》(T.C. Memo. 2026-5)中,就《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第7623(b)条中“已收缴款项”的定义,解答了税务专业人士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该案的核心在于,当纳税人据称受到美国国税局调查的刺激,自愿更改其会计方法并在原始申报表中自行申报额外税款时,举报人是否有权获得奖励。
后进先出法(LIFO)存货争议的事实背景
2008年7月,申请人提交了IRS 211表格,原始信息奖励申请,指控目标公司(Target)参与了一项操纵性的逃税计划。
举报人是Target旗下某关联公司的前雇员,他声称Target利用其“后进先出”(LIFO)存货会计方法,通过“关联”的年末交易人为地抬高其销售成本(COGS),从而无限期地递延所得税。
美国国税局举报人办公室(WBO)将此举报转交给了大中型企业部门(LMSB)。尽管在2006年至2009年的多个审计周期中,税务审查小组对这些指控进行了调查,但最终得出结论,他们“无法证实”举报人的说法。具体而言,税务稽查员的分析报告指出,举报人“缺乏正确理解公司会计和联邦税务问题所需的教育背景、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并且未能提供发现该计划所需的“文书流程图”或具体的第三方名称。因此,美国国税局未对 Target 公司在审计年度的存货或销售成本进行任何调整。
在 2008-2009 年度审计进行期间,Target 公司提交了《3115 表格:会计方法变更申请》,自愿将 2011 纳税年度的会计方法从后进先出法 (LIFO) 变更为先进先出法 (FIFO)。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481(a) 条,此类变更要求纳税人将其全部后进先出法储备“收回”为收入;在本案中,Target 公司估计其将确认《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481(a) 条规定的收入。 § 481(a)收入超过90亿美元。
申请人请求救济和简易判决动议
世界商业办公室 (WBO) 以所提供的信息“并未导致任何收益的收取”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奖励申请。申请人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623(b)(4)条**向税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根据Target公司据称在2009年放弃后进先出法 (LIFO) 方案并在2012年放弃LIFO方案后缴纳的增量税款,获得奖励。
申请人辩称,Target公司的行为是“可补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导致纳税人缴纳了更多税款,而这些变化据称与美国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信息采取的行动有关。
税务局长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声称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在原始申报表中申报的自评金额,就《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623(b)(1)条而言,并非‘已收取的款项’”。
法院对法律和“已收取款项”的分析
法院的分析重点在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623(b)(1)条的法定要求,该条规定举报人应获得因举报行为而收取的款项的15%至30%。法院援引《行政程序法》(APA)审查了举报人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即审查该决定是否“任意、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法律框架的核心是两项先前的判决:举报人16158-14W诉税务局长,148 T.C.参见 300 (2017) 和 Lewis v. Commissioner 案,154 T.C. 124 (2020)。在 Whistleblower 16158-14W 案中,法院确立了“已收缴款项不包括纳税人更改申报年度(非本案涉及年度)时自行申报的款项”。法院进一步指出,“纳税人提交原始申报表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税务局长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 Lewis 案中,法院扩展了这一原则,认为“已申报并缴纳的税款不属于已收缴款项”,即使在正在进行的审计范围扩大到包括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年度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本案中,法院强调,虽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可能促使纳税人改变其申报方式,但这种自愿配合并不符合美国国税局发起“行政或司法行动”并最终追回税款的法定要求。
法律适用事实
法院将这些先例应用于申请人关于Target公司会计方法变更的主张。即使法院接受申请人关于Target公司放弃后进先出法(LIFO)并转而采用先进先出法(FIFO)的“推测性指控”,即Target公司是因为美国国税局的调查而放弃LIFO,这些事实也被认为**无关紧要’。
法院发现,行政记录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审查小组将审计范围扩大到受FIFO变更影响的年份。
更重要的是,法院裁定 Target 提交的非强制性 3115 表格属于“纳税人自愿发起”的变更。由于这笔额外税款已在原始申报表中申报,并非由美国国税局 (IRS) 的调整或“行动”征收,因此不能构成“已征收的收益”。正如法官所言:“已申报并缴纳的税款不属于已征收的收益”。
法院的结论
税务法院的结论是,WBO 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未导致任何收益的征收并无不当”。因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 的规定,并未征收任何收益。根据§ 7623(b)**,WBO拒绝授予赔偿金并未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法院准许了税务局长的简易判决动议,并驳回了申请人补充行政记录的各项动议,裁定有关Target公司动机的额外证据不会改变法律结果。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本案强化了对“已收缴款项”的严格解释:赔偿金的授予要求国税局实际发现税务违规行为并通过自身行动追缴款项,而不仅仅是促使纳税人在后续申报中自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