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IIJA) 对《国内税收法典》(IRC) 第 6045 条进行了修改,数字资产报告要求的实施标志着经纪商的重大运营转变。财政部和国税局已发布最终法规,要求对某些数字资产的出售或交换交易进行报告,该法规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并使用1099-DA表格进行报告。国税局近期发布了常见问题解答(FAQ),澄清了与合规和实施相关的若干技术细节,特别是关于报告范围、客户获取数据的使用以及与交易费用和稳定币相关的例外情况。
界定经纪商报告义务的范围
该指南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何为“经纪商执行的出售交易”。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6045条和《财政部条例》第1.6045-1条,经纪商的报告义务仅限于经纪商实际为其客户执行的出售交易。
例如,根据客户指示将数字资产转移到外部交易平台的托管服务,如果本身不执行交易或不知晓最终收益总额,则根据本法规,该服务没有报告义务。
相反,运营数字资产自助服务终端,允许客户将数字资产出售或兑换为现金、储值卡或其他数字资产的企业,被明确视为数字资产中间商,属于IRC §6045规定的经纪人范畴,需遵守报告要求。
此类实体在进行此类销售或交换时,必须提交1099-DA 表格并提供相关的收款人声明。
处理客户提供的收购信息和批次订购
常见问题解答中提供了关于经纪商如何使用客户或转让机构提供的历史数据的具体说明。
- 批次订购的允许用途:根据财政部条例 §1.6045-1(d)(2)(ii)(B)(4),经纪商在确定出售、处置或转让哪些数字资产单位(称为批次订购)时,可以考虑客户提供的收购信息,但并非必须。
- 禁止报告基准:至关重要的是,经纪人不得依赖客户提供的收购信息(包括来自转让经纪人的数据)在**1099-DA 表格**上报告客户的基准。此类信息的使用严格限于批次订购。
- 依赖客户数据的报告(第 8 栏):如果经纪人在确定批次订购时使用了客户提供的收购信息,则必须在**1099-DA 表格**上勾选第 8 栏(“如果经纪人依赖客户提供的收购信息,请勾选”)。无论所提供的信息最终是否影响了所售特定单位的订购,此要求均适用。一旦与最初客户提供的收购信息相关的所有单位均已售出,经纪人应停止在后续新转让单位的销售中勾选第 8 栏,除非客户提供关于这些特定新单位的新信息。
转让托管经纪商提供的收购信息声明和支持性购买确认函被视为用于此特定目的的合理可靠信息。
汇总销售和罚款减免注意事项
就经纪商在单笔交易中出售多批资产时应如何处理报告提供了指导,尤其是在涉及受监管证券和非受监管证券时。
- 报告多个转入日期: 如果在单笔交易中出售多批转入的数字资产,则该销售可以在一份1099-DA表格中报告。但是,如果出售的数字资产是在不同的日期转入的,则第12b栏**(“如果转入,请提供转入日期”)应留空,这与2025年1099-DA表格的说明一致。
- 自愿申报基数及处罚风险(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6721条和第6722条): 当单笔交易同时涉及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数字资产时(例如,一笔交易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购买,另一笔交易在该日期之后购买):
- 如果经纪人在一份1099-DA表格中申报所有单位的销售情况,并自愿申报不受监管单位的基数,则经纪人不得勾选方框9(“如果数字资产属于不受监管的证券,请勾选”)。如果自愿申报的基数信息不正确,这种合并申报方式可能导致经纪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6721条(未提交正确信息申报表)和第6722条(未提供正确的收款人声明)受到处罚。
- 为获得自愿申报非涵盖证券成本基础的处罚豁免,经纪商应提交两份单独的1099-DA表格。涵盖非涵盖证券的表格可以勾选第9栏,从而获得IRC §§6721或6722**规定的因自愿申报成本基础错误而受到的处罚豁免。涵盖证券的表格不得勾选第9栏。
关于非同质化代币 (NFT) 和交易费用的具体指南
- 特定NFT和可选申报:当经纪商对特定NFT采用可选申报方式,且客户同时出售新铸造的NFT(创建者/铸造者首次出售)和之前获得的NFT时,需要两份单独的1099-DA表格。
- 对于新发行的 NFT 的销售,经纪商应将第 1f 栏(收益)留空,并将汇总的总收益**仅在第 11c 栏中报告。
- 对于未发行的特定 NFT 的销售,汇总的总收益**应仅在第 1f 栏中报告。
- 即使客户仅出售了单个特定 NFT,只要收益超过 600 美元,也可以使用特定 NFT 的可选报告方法。使用此可选方法时,经纪商可以将第 1d 栏(获得日期)、第 1e 栏(出售或处置日期)、第 1g 栏(成本或其他依据)、第 2 栏、第 5 栏、第 6 栏、第 8 栏和第 9 栏留空。
- 交易费用的确定依据:
- 如果客户出售数字资产换取现金,并使用该数字资产的额外单位支付交易费用,则所售交易费用单位的依据将按照一般的批次选择规则确定;如果客户未明确指定所售单位,则采用先进先出法(FIFO)。
- 但是,如果发生一种数字资产与另一种数字资产的交换,并且用于支付交易费用的单位是从收到的数字资产中扣除的,则根据《财政部条例》§1.6045-1(d)(2)(ii)(B)(3)的规定,无论客户是否提供其他身份信息,这些被扣除的单位都被视为已充分识别为来自所获得的单位。此外,根据《财政部条例》,经纪人无需报告用于支付交易费用的该单位的出售情况。 §1.6045-1(c)(3)(ii)(C)
合格稳定币稳定机制测试
要使数字资产被视为符合选择性报告条件的合格稳定币,它必须满足**财政部条例§1.6045-1(d)(10)(ii)(B)中概述的稳定机制。
- 其中一项机制详见财政部条例§1.6045-1(d)(10)(ii)(B)(1),该机制要求数字资产的单位价值与其追踪的可兑换货币的单位价值之间的波动幅度在日历年内的任何连续10天内不得超过3%。
- 该指南明确指出,单笔交易超过3%的波动幅度不会导致数字资产未能通过此项测试。
- 如果经纪商运营的平台保证全年以固定的可兑换货币价格(例如,1美元现金)购买任何单位的稳定币,则该经纪商可以仅基于其自身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应用此稳定机制测试。此政策符合财政部条例§1.6045-1(d)(10)(ii)(B)(1)中概述的稳定机制测试
仅当单位价值在连续10天期间的每天至少有一笔交易的波动幅度超过3%时,才会判定为失败。
美国国税局常见问题解答为数字资产经纪商准备2025年报告季提供了必要的技术说明和定义澄清。将客户数据用于批量订购与禁止用于基数报告之间的区别,以及与区分受监管证券和非受监管证券相关的处罚减免考虑因素,对于为这些机构提供咨询的税务专业人士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细节。
合规性取决于严格遵守《财政部条例》第1.6045-1条中规定的具体引用要求,该条例涵盖从托管转移到合格稳定币测试应用等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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